为加强地方税收管理,保障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反映各单位协税护税工作实绩。
(二)明确职责、公开透明原则。根据各单位在社会综合治税工作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开进行考核,公布考核结果。
(三)奖惩结合、激励为主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有效调动有关单位的工作积极性。
二、考核机构
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工作,在县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县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组织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
三、考核对象
各乡镇,县发改局、建设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物价局、经贸局、交通局、水务局、科技局、民政局、教育(体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农业开发局、供电公司、质监局、统计局、环保局、卫生局、广电文化局、残联、农机管理局等单位。
四、考核内容
社会综合治税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
(一)责任落实(20分)
认真落实综合治税责任,建立组织机构,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的得20分。
1、有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的得3分,没有分管领导的扣3分。
2、建立组织机构,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3、明确1名信息员负责收集本单位涉税信息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4、按规定参加县社会综合治税工作相关会议或培训活动的得10分,每缺席一人次扣2分。
(二)信息提供(40分)
信息员依照要求按时向县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本部门的涉税信息,涉税信息完整、内容真实的得40分。
1、超过规定期限传送信息的,出现一次扣2分;未传送的,出现一次扣5分。
2、涉税信息项目不全的,每缺一项扣1分。
(三)委托代征(30分)
按规定代征税款、设置《委托代征税款台帐》、如实记录代征税款情况并及时足额征收和解缴税款的得30分。
1、考核期内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每1户(次)扣2分。
2、代征单位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和报送《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的,出现一次扣5分;未设置《委托代征税款台帐》的,扣5分,不按规定如实记录的,出现一户(次)扣2分。
3、代征单位代征税种适用税目、税率和征税环节不符合规定的出现一户(次)扣2分。
(四)源头控管(10分)
按照规定在相关环节进行税收源头控管,并积极配合县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的得10分。未落实源头控管措施的,出现一次扣2分。
五、奖惩措施
根据综合治税工作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惩。
(一)对综合治税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1、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县政府将授予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2、对成绩突出的个人授予综合治税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3、除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外,对代征难度较大的税收项目,按照不低于代征税款10%的比例,对代征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二)对工作开展不力且考核得分位于后三名的单位或乡镇,予以通报批评。
六、本办法由县社会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